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1般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无罪辩护
子女进入怙恃居室内抢劫1样平常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013-05-16
家庭成员
附录3:刑事审讯参考案例
明安华抢劫案
裁判摘要:由于子女和怙恃属于配合生涯地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怙恃地房间是否获得怙恃地赞成,都不属于非法侵入,故子女进入怙恃居室内抢劫1样平常不能认定为 入户抢劫 。
成年子女进入怙恃地房间举行抢劫,在形式上切合 入户抢劫 地组成特征,可是,由于子女和怙恃属于配合生涯地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怙恃地房间是否获得怙恃地赞成,都不属于非法侵入;同时,从我国地传统伦理道德看法来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或者与怙恃离开另住,子女进入怙恃地卧室或者住宅,都是正常地。因此,对于子女进入怙恃房间实行地抢劫行为,不能认定为 入户抢劫 。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讯第1庭、第2庭编:《刑事审讯参考》 2001年第10辑(总第21辑,案例第131号),执法出书社2001年版,第22127页。执笔:田立文、夏汉清;审编:刘效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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