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

论述证券经纪人的性质——慈溪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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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证券经纪人的性质——慈溪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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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的性质 1.证券经纪人的职责 证券经纪人的职责是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这就是说,在证券交易中,广大的证券投资人相互之间不是直接买卖证券的,而是通过证券经纪人来买卖证券的。证券经纪人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人,是这样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它询问证券买卖双方的买价和卖价,按照客户的委托,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人客户指令,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买价和卖价1致时,促成双方证券买卖的成交,并向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佣金)。 2.证券经纪人是法人或自然人 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3十8条第1款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据此,在我国,证券经纪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