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来源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从事的工作,并非为某1方面或是单个权利主体服务,而是为破产程序中所有的利害关系人服务,所以就其工资报酬的性质而言,应是1种共益费用。既然是共益费用,就应从各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的客观载体——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企业破产法第4十1条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第4十3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以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其债务,产生的破产费用应当有破产人承担,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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