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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民法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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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民法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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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民法的正当防卫 来源:互联网时间:2014年05月27日|浏览:50004次 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刑法的正当防卫是有所区别的,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针对侵害人人身的正当反击,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可以针对他人的财产反击的。刑法与民法对正当防卫确定的责任后果是不同的。正当防卫可以是针对面临的危险实施防卫,只是这种危险是轻微的,不是短时间内需要防卫人做出反应的,否则,应当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处理。比如,他人屋檐的滴水落到自己家中,影响到房屋的使用,在告知他人情况他人不予理会时,防卫人可以采取堵住他人屋檐滴水处的方式。屋檐滴水就是一种危害他人财产的危险行为。正当防卫的对象有一致性、相向性。防卫的原因是否存在是正当防卫非常重要的条件。当原因目前不存在,即是一种假想性的防卫,是否构成防卫影响到责任的定性。比如,他人在门前安装电击式防盗设备,这种防卫盗窃的方式是否正当?当小偷盗窃时,被防盗设备击伤,此时正当防卫是否成立?刑法对假象防卫是不予认可的。正当防卫的类型有:1.对他人行为的人身防卫。他人无端挑衅,甚至开始动手伤人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2.对占有物品的防卫。他人要锯掉占有人的枣树,占有人可以采取排除妨碍的方式保护枣树。3.对他人滥用权利的防卫。民事生活是有序的,当民事行为多变且暂时没有约束性条款时,不规则的侵害是难以预料的,防卫人的自力救济是一种正当的方式。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对于公平原则的补偿责任同样不予承担。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里的限度是社会的认可程度,是法律与道德共同发生作用的一个标准。因为对侵害的防卫往往是连续性的,在一个时间段内发生的,所以界定这个限度就要把握一个合理的标准。比如,利益的衡量,损害的破坏程度,防卫人的防卫力度,防卫人的主观动机等等。防卫过当中的不应有的损害是指扩大的损害,超出一般人想象的损害,加大的损害。防卫人在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基础上,保护自己利益的行为上加大,对侵害人的破坏程度加大强度,造成侵害人自力救济不能行使。在侵害目的无法实施时,防卫人仍采取过激的行为保护自己,可能就伤害到侵害人的合理利益。比如,侵害人故意伤害他人,防卫人已经保护了自己不受伤害,侵害人已经放弃了伤害行为。防卫人在气恼的情形下,将保护的行为演变成伤害的行为。防卫过当人承担适当的责任,这里的适当责任不仅仅指部分责任,而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可以是全部赔偿责任,可以是部分补偿责任。当防卫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侵害人的侵害行为过强,保护人不能预料自己的防卫方式多强,伤害了侵害人的正当利益,防卫人只是承担部分补偿责任。当防卫人将防卫行为转变成过错行为时,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余干县人民法院余志华 免责声明: 法律家登载此篇文章只是以传播更多法律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