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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债转股如何确定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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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债转股如何确定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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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实施条件,规范操作程序。债转股的目的并非把企业所欠银行的所有债务都变成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而是为银行和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财务基础。虽然债转股可以在1定程度上缓解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及资金紧张的窘况,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但受高负债率困扰的企业,其发生困难的根本原因往往不在债务本身,而是投入的产出率太低。如果对效益低下、盈力太差的企业,也1味实行“债转股”。 其实质只不过是企业以出让1部分并无实际价值的“产权”为手段,将银行利润作为“暗贴”据为已有,这样虽可暂时缓解企业的资金困难,却并不能促使企业为提高资金回收率而做相应的努力,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相反,银行则可能在外部力量的干预下,被迫将每年可带来1定收益的债权变成得不到切实保障的“股权”,这样只会使银行泥足深陷,最终结果是使银行在目前这种微盈实亏的状态下走向危机深渊,导致金融危机爆发。 所以国有企业在正常的信贷关系中发生的债务,仍应归还。有些债务要通过资产出售、变现、债务重组加以解决,可以进行债转股范围的只是国有企业债务中的1部分。那些产品质次高、装备工艺水平低、领导班子和经营管理差的高负债企业,不应纳入实施债转股的范围。应进入破产程序,以资抵债后无力清偿的银行贷款通过呆账准备金加以核销。 只有那些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仅仅由于债务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才能进入债转股的范围。因此,在债权债务重组过程中,必须对债权债务和企业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分别采取措施,该清欠的清欠,该重整的重整,该破产核销的破产核销,不能都将希望寄托在债转股政策上。为此,有关部门应严格实行债转股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债转股的目的并非把企业所欠银行的所有债务都变成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而是为银行和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财务基础。其实质是企业以出让1部分并无实际价值的产权为手段。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律师之家的免费法律咨询。